河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规定

河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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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国土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等30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0号),此文件已被修改。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4〕第7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河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北省军区令1995年第134号

1995年3月12日

  现发布《河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省长 叶连松

  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北省军区司令员 滑兵来

  河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通信管理,保障战时迅速、准确地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和指挥防空袭斗争,根据《人民防空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通信设施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均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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