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闽政[2016]48号),此文件已失效。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国务院针对改革开放以来预算外资金管理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于1996年7月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这对于贯彻落实适度从紧的财政货币政策,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预算法,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

(一)强化财政预算的严肃性。每年财政预算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具有法律效力,各级各部门都要认真贯彻执行,不能随意突破,以维护财政预算的严肃性。若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追加或调整预算的,要报政府审定,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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