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民政局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青岛市民政局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区(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根据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2]89号)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提高革命伤残人员(含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国家机关伤残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伤残抚恤(保健)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的生活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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