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林地保护管理规定

青岛市林地保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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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2022]289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青岛市林地保护管理规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65号

2004年4月1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林地保护管理,维护生态安全,提高林地资源利用率,巩固和发展植树造林绿化成果,确保森林覆盖率稳定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林地,是指林业用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城市绿化用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青岛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权负责对辖区内的林地实施保护、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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