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

锦州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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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宣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此文件已失效。

锦州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

锦州市人民政府令2004年第10号

2004年12月27日

《锦州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1月29日第10次市长办公例会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锦州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增强政府对市场价格的宏观调控能力,确保人民生活的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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