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驻军后勤保障社会化的实施意见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驻军后勤保障社会化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2]20号)、《省政府、省军区关于支持驻军后勤保障社会化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3]30号)精神,按照“政府部门主导、军队组织实施、社会力量参与、市场机制运作”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锦州军分区研究决定,就锦州市关于支持驻军后勤保障社会化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营房保障

(一)部队的水、电、气、暖应纳入城市的总体规划及各类专项建设规划。对军队单位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线与地方市政干线相连接的,地方要铺至军队营区边界。为防止水质污染,军队自备水源不得直接与市政供水线管相连接。对需要水电增容,增加用水(电、气)指标,开通双路供电的,要给予解决;对营区、军人和军队职工住房使用市政供水、电、气、暖的,要实行分户计量,按当地收费标准由经营单位向用户收取。

(二)对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需要配套改造的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地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不得征收自来水厂、煤气厂、供暖厂和污水处理厂等建设费用;取消水、电、气、暖的入网、开口、增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重复收取水、电、气、暖和道路等建设费或配套费。

(三)为适应国家住房制度改革和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的要求,军人和军队职工购买住房的,逐步由社会供应。大力支持军队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尤其是鼓励军队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和城建部门在计划上要优先安排。军队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属地化管理,每年向当地计划、建设、土地、银行部门申报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

(四)对军人和军队职工及其配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房屋产权部门要减半征收住房交易手续费,并享受国家有关税费减免政策。对军队已经建成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办理房屋产权证上,房屋产权部门应予以优先办理,并简化相关手续。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