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口岸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口岸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口岸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口岸的整体功能,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保证口岸安全、高效、畅通,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航空、公路、铁路等各类口岸,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地方口岸管理机构职责范围暂行规定》,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口岸办公室)负责管理和协调处理本市的口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口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根据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二)贯彻执行市人民政府和国家口岸办公室关于口岸工作的部署和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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