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严格限制新开工项目、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源头控制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端正指导思想,建立领导责任制
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是抑制通货膨胀、保证国民经济正常运转的重要措施之一。北京作为首都,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必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不再多铺新摊子;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要量力而行;工业发展要以内涵为主;对开发区和工业小区要区别情况,压缩规模、减少布点;对高档房地产项目要严格控制。
进一步强化领导责任制。全市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宏观调控和严格限制新开工项目的工作由张百发同志负责,各区县、各部门、各市属机构由主管领导同志负责。对于越权审批项目、越权批准项目开工和违反规定批准贷款、拆借资金等方面的问题,要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
二、严格限制新开工项目,控制投资规模
根据国家规定,除农业、水利、环保和普通住宅项目外,今年原则上不再批准其它新开工项目。新开工项目的审批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执行。
(一)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限额以上非工业更新改造项目,由市计委报市政府审核后报国家计委审批;限额以上工业更新改造项目由市经委报市政府审核后报国家经贸委审批。
(二)小型基本建设项目、限额以下更新改造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由市政府审批;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一律报市计委审批;属于工业更新改造的,报市经委审批。
所有新开工项目的开工证,一律由市建委核发。
(三)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项目新开工计划,按照《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规定,仍由开发区管委会审批。
要继续强化对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调控,各部门和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经市十届人大三次会议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不得破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三、加强项目审批管理
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对市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规定的投资项目审批权限作适当调整。
(一)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限额以上非工业更新改造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计委报市政府审核后报国家计委审批;限额以上工业更新改造项目由市经委报市政府审核后报国家经贸委审批,其中需国家计委会签的项目由市经委与市计委会签后上报。
(二)小型基本建设项目、限额以下更新改造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按以下权限审批:
1.利用自筹资金建设的总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内资项目、总投资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下的生产性中外合营项目和总投资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以下的非生产性中外合营项目,由各区县、各部门和市属机构自行审批,报市计委或者市经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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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国务院关于严格限制新开工项目、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源头控制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端正指导思想,建立领导责任制
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是抑制通货膨胀、保证国民经济正常运转的重要措施之一。北京作为首都,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必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不再多铺新摊子;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要量力而行;工业发展要以内涵为主;对开发区和工业小区要区别情况,压缩规模、减少布点;对高档房地产项目要严格控制。
进一步强化领导责任制。全市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宏观调控和严格限制新开工项目的工作由张百发同志负责,各区县、各部门、各市属机构由主管领导同志负责。对于越权审批项目、越权批准项目开工和违反规定批准贷款、拆借资金等方面的问题,要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
二、严格限制新开工项目,控制投资规模
根据国家规定,除农业、水利、环保和普通住宅项目外,今年原则上不再批准其它新开工项目。新开工项目的审批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执行。
(一)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限额以上非工业更新改造项目,由市计委报市政府审核后报国家计委审批;限额以上工业更新改造项目由市经委报市政府审核后报国家经贸委审批。
(二)小型基本建设项目、限额以下更新改造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由市政府审批;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一律报市计委审批;属于工业更新改造的,报市经委审批。
所有新开工项目的开工证,一律由市建委核发。
(三)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项目新开工计划,按照《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规定,仍由开发区管委会审批。
要继续强化对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调控,各部门和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经市十届人大三次会议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不得破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三、加强项目审批管理
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对市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规定的投资项目审批权限作适当调整。
(一)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限额以上非工业更新改造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计委报市政府审核后报国家计委审批;限额以上工业更新改造项目由市经委报市政府审核后报国家经贸委审批,其中需国家计委会签的项目由市经委与市计委会签后上报。
(二)小型基本建设项目、限额以下更新改造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按以下权限审批:
1.利用自筹资金建设的总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内资项目、总投资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下的生产性中外合营项目和总投资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以下的非生产性中外合营项目,由各区县、各部门和市属机构自行审批,报市计委或者市经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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