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若干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大利用外资力度,鼓励跨国公司在本市进行投资,发挥首都资源优势,促进首都经济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外跨国公司在本市行政辖区内设立的具有地区总部性质或职能的企业(以下简称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跨国公司在本市行政辖区内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由市对外经贸委负责认定。
第四条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在本市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用于在本市进行资本性再投资的,可在税法规定的再投资退税基础上,由市财政按照其实际上缴地方的企业所得税的一定比例给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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