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民兵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民兵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民兵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2003年11月7日省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省 长 黄智权
  二○○三年十二月九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民兵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赣发[2002]6号)的部署,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已全面铺开。为配合全省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现决定对《江西省〈民兵工作条例〉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民兵应急分队采取赋予任务的办法,在基干民兵组织中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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