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已翻印发至市、州、县)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1999年《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几个问题的通知》(川府发[1999]38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以来,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当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的士官和义务兵可在安置地民政部门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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