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部队搞好后勤保障社会化,加强军队质量建设,提高部队战斗力,进一步促进云南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巩固军政军民团结,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军区制定了《驻滇部队实施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驻滇部队实施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是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从国家和军队建设战略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加强军队质量建设,提高部队战斗力的重大举措。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2]20号)和《中央军委批转〈总后勤部关于实行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若干问题的意见〉》([200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驻滇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按照“政府部门主导、军队组织实施、社会力量参与、市场机制运作”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驻大中城市部队领导机关和非作战部队。
第四条本办法第三条所称“非作战部队”,是指省军区、军分区、预备役师、人武部、医(疗养)院、院校、科研(设计)院(所)、分部、仓库、干休所、军代局(处、室)、军用物资订购局、物资(供应、转运)站、办事处、训练(后方)基地(中心)、档案(图书)馆和宣传、新闻、出版、文艺、体育等单位。
第五条 驻滇武警部队实施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饮食保障
第六条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支持部队后勤保障改革。经贸部门要积极为部队推荐信誉好、服务质量高,保障能力强的饮食服务单位。工商、税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公安、卫生、质检部门要将服务保障单位(人员)的政治审查、健康体检、卫生、质量监督纳入监管范围,加强管理,确保部队饮食保障社会化顺利进行。
第七条驻滇部队在实行饮食保障社会化过程中,可根据需要采取竞标或协商等方式确定服务保障单位。有关饮食服务单位要积极参与,被选定单位要严格按照部队的要求和卫生标准,提供优质服务,要保证平时就餐满意率达到80%以上,不得因单纯追求经济效益而降低保障质量,损害部队官兵利益。部队对服务保障单位要提供方便,为其经营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八条司法行政部门要为部队饮食保障提供法律服务,督促饮食服务保障单位按法律程序与部队签订合同。要严格执行合同规定,除个可抗力外,不得随意终止合同,停止对部队的饮食保障供应。确需终止合同的,应提前一个月向对方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终止。在部队执行作战、抢险救灾等重大紧急任务时,部队可单方终止合同,为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双方协商合理解决。
第九条 饮食服务保障单位要与军队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根据部队担负的任务,配合部队逐步完善应急饮食保障方案,必要时可参与部队的演练。遇有应急保障任务时,可抽组服务保障单位人员进行随行保障,确保部队执行应急保障任务的需要。
第十条 承担军队饮食保障社会化的单位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加强对保障人员的管理教育,保障人员必须思想好,热情为部队服务,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自觉遵守部队的各项管理规定。未经政审、体检和岗前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关服务保障工作。
第十一条 饮食服务保障单位必须持证经营,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到当地工商、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其保障项目要分开建帐,单独核算,自觉接受地方工商、税务、卫生防疫和军队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服从军队单位饮食监管员对饮食保障质量、卫生和安全等各项工作的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