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建设厅、云南省卫生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云南省新闻出版局关于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

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建设厅、云南省卫生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云南省新闻出版局关于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地(州、市)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城建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局:
  为加大我省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改革工作力度,进一步推动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2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2]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1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云政发[2002]151号)、《云南省退役士兵安置管理规定》(省政府88号令)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给予下列政策优惠:
  一、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
  (一)社区服务企业(单位),招用自谋职业退役士兵达到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的60%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同时为就业人员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从事社区服务活动所取得的收入,经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劳动保障部门认定,3年内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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