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内工交司、商贸司、农业司、文教司、外事司、社保司、地方司、农业开发办公室、监督司、监察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财政部专项周转金的使用管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并有利于机关廉政建设,根据部领导关于管理办法要从严的要求,我们对(93)财预字第149号《财政部专项周转金管理办法》重新进行了修订,并经部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尽快修订有关实施细则,并严格按照执行。
附件:一、财政部专项周转金管理办法
二、199 年财政部专项周转金计划表
三、199 年财政部专项周转金执行报表
附件一:财政部专项周转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部专项周转金的使用和管理,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按照“控制规模、限定投向、健全制度、加强监督”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周转金的来源
第一条 财政部专项周转金的来源包括:
(一)按规定每年在中央预算中安排的少量由无偿拨款改为有偿使用的资金;
(二)按规定收取的全部占用费和存款利息,扣除支付给非银行金融机构发放周转金手续费后的余额。
第二章 周转金的使用原则
第二条 财政部专项周转金的使用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专款专用,到期收回,周转使用;
(二)拾遗补缺,注重社会效益,兼顾经济效益,不以盈利为目的,不搞商业性金融活动,不放高利贷;
(三)以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立足于培养财源,增加财政收入,减轻财政负担;
(四)遵守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严禁权钱交易、以权谋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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