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浙民优[2004]103号)精神,为切实保障我市优抚对象的生活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经研究,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提高杭州市区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一、提高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以及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定期补助金标准(详见附件1)。

  二、提高在乡革命伤残军人定期补助金标准(详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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