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新时期的退伍安置工作,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劳动就业和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镇退役士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当年退出现役,符合现行安置政策,应在本市城镇安排工作的义务兵和士官。包括下列人员:(一)应征入伍前具有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二)应征入伍前具有城镇户口的服役10年以下的复员士官;(三)应征入伍前虽不具有城镇户口,但具备以下条件的退伍义务兵:1、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和荣获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二级英雄模范奖章 以上荣誉称号的;2、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的二、三等伤残军人;3、入伍前随父母生活同一户口,在服役期间父母迁居城镇(转为非农户口),退伍后本人要求到父母现居住地安置落户,有父母现所在单位和现住地公安机关证明的;4、入伍前为孤儿或入伍前随父母共同生活,在服役期间父母双亡而孤身一人的;5、因战牺牲烈士的子女、弟妹经市征兵办公室批准接枪入伍的;(四)女性退伍义务兵;(五)符合条件易地转业安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接收安置的士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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