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人民防空办公室收取人防工程使用费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人民防空办公室收取人防工程使用费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地、州、市地方税方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防空办公室收取人防工程使用费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3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1.凡人防办公室收取的人防工程使用费收入,按规定需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必须持有关证明文件和资料,到同级地税机关进行税收签定确认,办理免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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