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地、州、市、县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优函[1998]3号)精神,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提高在乡革命伤残抚恤金、“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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