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发给生活补助费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发给生活补助费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关于“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的规定,经请示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我省城镇退伍军人在待安置期间发放生活补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发放生活补助费从1999年开始施行,每年发放的期限,统一为从安置当年的1月1日起至6月底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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