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1年1月20日国税发[200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0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退役士兵是指:退出现役后按有关规定符合在城镇安置就业条 件的自谋职业的士官和义务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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