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工作的暂行规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工作的暂行规定
  
[律商网注]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辽宁省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等25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工作的暂行规定

辽政发[1987]87号

1987年8月5日

我省认真贯彻"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实行开放"的总方针以来,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取得了显著成效。实践证明,抓好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的消化吸收工作,是缩小我国与发达国家技术水平差距的捷径。为在继续抓好技术引进的同时,抓好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的消化吸收和国产化工作,扭转"重引进、轻消化",消化吸收与引进技术相脱节的现象,加速产品更新换代,提高生产技术和工艺装备水平,增强企业自主开发和出口创汇能力,特作如下规定。

  一、各级经委(计经委)会同科委及有关部门负责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规划、计划的编制和检查、协调、指导、服务等工作。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