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劳动人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到边远地区工作的有关规定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劳动人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到边远地区工作的有关规定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蓬勃发展,国家正在有计划地开发边远地区,那里需要大量的建设者和各方面的人才。为了支持和鼓励干部自愿转业到边远地区工作,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原籍或入伍地不属边远地区而自愿转业到边远地区工作的干部,在物质待遇方面给予适当优待。具体规定如下:
一、边远地区的范围和类区划分,按照劳动人事部1983年5月13日《关于边远地区范围的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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