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04年修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04年修订)
  

[题注] (1999年5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04年11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04年修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

2004年11月2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村民委员会直接选举制度,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促进村民委员会组织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以下简称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上一届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时止。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至7人单数组成,具体职数按村民人口数和经济发展状况、工作任务大小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定。村民人口在500人以下的村一般为3人;村民人口在500人以上2000人以下的村一般不超过5人;村民人口在2000人以上的村不超过7人。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村应当考虑民族成分;几个自然村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的,其成员分布应当考虑村落状况。
  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应当避免有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关系。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遇有特殊情况,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经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级)人民政府报县、市、区(以下简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提前或推后进行,但提前或推后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第五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支持和保障村民直接行使民主选举权利。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进行安排,由县级和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列支。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从村集体经济收益中支出,无收益的可从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中支出,乡级财政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第七条 自治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监督,采取审议批准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实施方案、听取工作汇报和受理村民的申诉、检举、控告、纠正违法行为等方式,保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办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公布的选举文件、选民名单、选民证、候选人名单、选票等,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县级、乡级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二)部署、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选举工作;
  (三)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受理选举工作中的申诉、检举和控告;
  (五)确定和公布村民委员会选举日;
  (六)总结和组织交流选举工作经验;
  (七)为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颁发当选证书;
  (八)指导、协助村民委员会完成交接工作;
  (九)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十)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