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注] (1993年12月30日西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4年2月23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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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的决定》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6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西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
1994年2月23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建设项目用水设施管理
第三章 生产、生活用水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公共供水和城市自备水源井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优先供给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和为生活服务的加工工业用水,统筹兼顾其他用水。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把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节约用水规划,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节约用水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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