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题注] 《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已于1998年12月18日经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现公布施行。


[律商网注]
根据《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一届第28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

1998年12月1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本条例保护。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工商、物价、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参加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办公会议制度,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职责。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经营者的管理和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职责。
  消费者协会在各级人民政府的支持下,依法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能。消费者协会的机构和编制由各级人民政府解决。

  第六条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行业组织应当指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一切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和申诉。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第七条 消费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所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
  (二)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
  (三)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享有质量、价格、卫生、计量等保障;
  (四)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
  (五)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商品,有权在法定或者约定期限内要求修理、调换、退货;对不合格的服务,有权要求改进、重作或者退款;
  (六)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受到损害时,有权进行投诉、申诉、起诉和要求赔偿;
  (七)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购货凭证、服务单据、必要的技术指导和售后服务;
  (八)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承担使用不当或自身原因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害责任;在投诉、申诉或者起诉时,应当根据事实,依法进行。

  第九条 经营者承担下列义务:
  (一)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
  (二)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必须征得消费者同意,不得强行销售、强行服务;
  (三)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必须符合国家的质量、价格、卫生、计量等规定;
  (四)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必须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要求;
  (五)根据法定或者约定,修理、调换、退货或者改进、重作、退款;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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