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题注] (1990年4月15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律商网注]
根据《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一届]第55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1990年4月15日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以下简称《集会游行示威法》),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均适用《集会游行示威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和本办法,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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