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02年修订)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02年修订)
  

[题注] (1994年1月10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2年9月29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律商网注]
根据《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此文件已被修订。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02年修订)

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0号

2002年9月2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各级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工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职工户籍、就业期限、就业形式或者其他理由,也不得以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其他手段,阻挠、限制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第四条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劳动权益和物质利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职工民主权利的实现。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五条 各级工会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建立。
  企业、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事业单位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女职工十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工会的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委员会可以设专职主任,也可以由工会委员会中的女委员兼任。
  企业和职工较多的乡、镇、村和城市街道、社区、工业园区(开发区),应当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应当自开办或者设立之日起依法建立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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