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注] (2001年9月25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律商网注]
根据《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一届]第55号) 和《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等十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此文件已被修订。
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
2001年9月25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章 公路路产管理
第四章 超限运输管理
第五章 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规范公路路政管理行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和纳入公路路网的乡道的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路路政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公路建筑控制区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
第四条 公路路政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路政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有偿转让公路收费权的公路、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成并经营的公路,其路政管理职责由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行使。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其他专业规划时,应当与公路规划相协调,并采取措施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
国土资源、建设、公安、水利、林业、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检查、督促公路养护单位及时修复受损公路,维护公路及其标志、标线的完好;
(三)进行公路巡查,依法制止和查处侵占、损坏公路路产的行为;
(四)依法管理公路建筑控制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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