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题注] (1991年11月29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1年11月29日公布施行, 2004年8月3日发布的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30部省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将本文修正)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1991年11月29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 护
  第三章 管 理
  第四章 奖 惩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发展、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开发利用、狩猎等活动,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
  (一)国务院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二)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三)国家和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一般保护野生动物)。
  前款规定以外的一般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适用于国家和省有关渔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第四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一切单位和个人对于野生动物资源都有保护的义务,对于侵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制止、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每年4月11日为陕西省“爱鸟节”,9月为陕西省“野生动物保护法宣传月”。

  第六条 保护管理野生动物资源所需经费,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年度经费中列支,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建立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基金制度,基金的征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章 保 护
  第七条 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息环境。对分布在本省境内的大熊猫、朱□(huan)、金丝猴、羚牛等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应采取特殊措施,实行重点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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