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题注]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已于1999年9月8日经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公布施行。


[律商网注]
根据《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等十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和《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等十一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3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

1999年9月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下简称《防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洪以及与防洪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防洪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 防洪工作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江河治理和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省人民政府应当资助贫困地区大型防洪工程建设。
  防洪费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采取措施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巩固、提高防洪能力;加强对单位和个人进行防洪教育,普及防洪知识,提高水患意识,增强依法防洪的自觉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工履行防洪工作职责。

  第六条 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法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防洪协调和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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