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中小学保护条例

陕西省中小学保护条例
  

[题注] (1990年8月24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律商网注]
根据《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此文件已被修订。

陕西省中小学保护条例

1990年8月24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校园校产保护
  第三章 教学环境教学秩序保护
  第四章 教师学生人身安全保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中小学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境内中小学的校园校产、教学环境、教学秩序和教师学生人身安全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居民组织、部队和公民都有保护中小学的责任。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小学保护工作的领导,并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各级教育、公安、工商、城建、环保、土地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履行其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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