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注] (1998年6月26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3月28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律商网注]
根据《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决定》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此文件已被修订。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2年修订)
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
2002年3月28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
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计划、规划、建设、土地、教育、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民防空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做好本单位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五条 城市是人民防空的重点。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的城市防护类别、防护标准,实行分类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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