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行政奖励暂行规定

云南省行政奖励暂行规定
  

[题注] (2002年4月19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律商网注]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云南省行政奖励暂行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1号

2002年4月30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奖励工作,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奖励应当公开、公正,以功绩定奖,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省行政机关对国家公务员和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其所在集体实施行政奖励,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事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综合管理行政奖励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行政奖励的组织、指导、协调、申报、审核、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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