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注] 《云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5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律商网注]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将此文件中的第十五条修改为:“组织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交年度基本信息报告。”
删去第十九条中的“定期审查”。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云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7号
1998年5月18日
第一条 为了推行组织机构代码标识制度,规范对组织机构代码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织机构代码(以下简称代码)是指根据国家有关代码编制原则编制,赋予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不变的法定代码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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