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

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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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此文件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有关征地拆迁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0号),将第十一条中的“按《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修改为:“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经依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林地的,应当向被征收、征用、占用林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支付林地补偿费,向林木所有权人支付林木补偿费,向林地使用权人支付安置补助费,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支付林地补偿费,向林木所有权人支付林木补偿费。”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有关行政强制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此文件第二十一条中的“逾期1日加收3‰的滞纳金”修改为“依法予以追缴”。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此文件第三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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