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云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题注] 《云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已经1997年12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律商网注]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云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9号

1997年12月2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农村人口年老后的基本生活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民、乡镇企业从业人员、农村籍义务兵、乡镇招聘干部等非城镇户口的农村各业人员,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养老保险实行政府引导和群众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农村各业人员参加或者不参加养老保险,不得层层下达参保指标,不得强行代扣代收养老保险费。

  第四条 养老保险应当与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自我保障、家庭保障和社会互助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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