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邀法制督察的行政执法监督行为,保证特邀法制督察正确、有效地行使行政执法监督职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云南省法制督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聘请的特邀法制督察依法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下列行政执法监督职权:
(一)对行政执法活动实施巡查和现场检查;
(二)督促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
(三)情况紧急时,现场制止、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或者法制工作机构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聘请的特邀法制督察依法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下列行政执法监督职权:
(一)对行政执法活动实施巡查和现场检查;
(二)督促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
(三)情况紧急时,现场制止、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或者法制工作机构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