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注] (2001年1月3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律商网注]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云南省法律援助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1号
2001年1月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法律援助行为,保障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收、减收、缓收费用的法律服务。
本办法所称法律服务机构,是指根据本办法实施法律援助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服务所。
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根据本办法实施法律援助的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和其他法律援助工作者。
本办法所称受援人是指经批准获得法律援助的申请人或者经人民法院依法指定辩护获得法律援助的被告人。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和上级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服务所以及其他单位开展的法律援助工作,由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应当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并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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