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注] (2001年6月14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律商网注]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云南省残疾人优待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7号
2001年12月19日
第一条 为了促进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按照本规定享受优待;户籍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可以比照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享受有关优待。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当根据当地残疾人实有人数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在发行中国福利彩票筹集的本级留成社会福利基金中,安排不低于8%的比例,专款用于对残疾人的康复、文化教育、技能培训和扶贫解困等扶助项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在发行中国体育彩票筹集的本级留成公益金中,分配不低于8%的比例,专项用于残疾人体育事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扶持农村有劳动能力残疾人的脱贫工作列入扶贫开发规划,在项目和资金安排上予以优先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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