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2004年修订)

云南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2004年修订)
  

[题注] (1995年10月26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发布, 根据2003年9月10日发布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涉及收容遣送规定的两件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正, 根据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涉及许可的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进行第二次修正)


[律商网注]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云南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2004年修订)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7号

2004年6月16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人口管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暂住人口、雇(聘)用、接纳暂住人口以及出租给暂住人口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暂住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区或者乡、镇,在其他地区暂住的下列人员:
  (一)务工、经商的;
  (二)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出差的;
  (三)在各级各类学校寄读和不迁移户口在高、中等院校学习的;
  (四)在监狱服刊或者被劳动教养获准临时回家暂住的;
  (五)因其他原因住的。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设立的管理暂住人员的的协调机构;负责协调、指导、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做好暂住人口的管理工作,管理暂住人口的协调机构设立办事机构,负责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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