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治安联防暂行规定

云南省治安联防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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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云南省治安联防暂行规定

云政发[1992]138号

1992年7月2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云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的有关治安联防工作的规定精神,结合我省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组织治安联防,是依靠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综合治理社会治安,实行群防群治的重要措施。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当地公安机关的组织指导下,制定内部安全防范措施,参加驻地的治安联防工作。

  第三条 治安联防组织的主要任务是协助公安机关维护本地区、本单位的治安秩序,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条 治安联防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公安机关具体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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