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

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
  

[题注] (2005年3月25日由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3月25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律商网注]
根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云南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40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

2005年3月25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价格行为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行政事业性收费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价格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州、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和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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