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云南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题注] (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0年9月22日审议通过)


[律商网注]
根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25件涉及行政强制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根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58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云南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2000年9月2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收费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维护收费公路投资者、经营者、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收费公路的投资、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收费公路,是指符合公路法第五十九条和本条例第六条规定,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收费还贷公路和收费经营公路。
  收费还贷公路是指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成的收费公路;收费经营公路是指国内外投资者依法有偿受让收费还贷公路的收费权或者投资建成的收费公路。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收费公路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费公路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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