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注] (1994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5月28日发布的《贵州省部分地方性法规条款修改案》进行修正)
[律商网注]
根据《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此文件已被废止。
贵州省股份合作企业条例(2004年修订)
2004年5月2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立股份合作企业的法律地位,保护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支持、引导、鼓励股份合作企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股份合作企业,是指依本条例设立的,由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按照协议以资金、场地、实物、技术、工业产权、劳动力等生产要素作为股份,自愿组合,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按劳分配、按股分红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股份合作企业和实行股份合作制改组的城镇集体企业、乡村集体企业、私营企业。
第四条 股份合作企业的职工及其他投资者以其所拥有的股份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企业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 股份合作企业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合法权益和合法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害。
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对股份合作企业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设立股份合作企业可采取新组建和原有企业改组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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