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注] (1994年7月28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4年7月28日公布施行, 2004年5月28日发布的《贵州省部分地方性法规条款修改案》将本文修正)
[律商网注]
根据《贵州省部分地方性法规条款修改案》 (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根据《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贵州省经纪人管理条例》《贵州省乡镇企业条例》的决定》(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1第21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贵州省经纪人管理条例
1994年7月28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经纪人
第三章 经纪活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罚 则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立经纪人的法律地位,规范经纪人的经纪行为,保障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止和取缔非法的经纪活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经纪人是指在各类市场经济活动中,为促成他人交易进行居间、行纪和代理的中介行为,收取佣金,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享有民事权利的自然人、个人合伙、非法人经济组织和企业法人。
接受交易一方委托,引荐交易双方直接进行交易的,为居间人;以经纪人名义为委托方进行交易的,为行纪人;以委托人名义进行代理交易的,为代理人。
第三条 凡在我省从事为各类市场经济活动提供有偿服务的中介经营行为,均应遵守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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