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题注] (1993年9月29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2004年5月28日发布的《贵州省部分地方性法规条款修改案》将本文修正)


[律商网注]
根据《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清理地方性法规情况报告的决定》《贵州省部分地方性法规条款修改案》 (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森林条例》等四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0第13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1993年9月29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产品质量的监督检验
  第四章 产品质量的纠纷处理
  第五章 罚 则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提高我省产品质量,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开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生产者、销售者),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产品质量应符合有关标准,经检验合格。
  禁止下列行为:
  (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名优标志及生产许可证标记、条形码等;
  (二)隐匿、伪造或者冒用产品的产地、厂名、厂址;
  (三)伪造产品质量证明材料、生产日期;
  (四)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足含量冒充明示含量,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四条 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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