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保护农村专业户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试行)

贵州省保护农村专业户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试行)
  

[题注] (1984年7月11日贵州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律商网注]
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1979—2010)的决定》 (黔府发[2012]6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贵州省保护农村专业户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试行)

黔府[1984]59号

1984年7月11日

农村在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出现的专业户是以家庭为经营单位,以商品生产为主要目的,受国家计划指导的一种社会主义经济形式。

专业户带头勤劳致富,带头发展商品生产,带头改进生产技术,是农村发展中的新生事物。为保护专业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宪法和其他法律,特作如下规定:

  一、专业户用于发展商品生产的资金、生产资料、技术,以及在生产、流通、分配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均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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