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暂行办法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暂行办法
  

[题注] (1986年12月29日贵州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律商网注]
根据《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此文件已被废止。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暂行办法

1986年12月29日

  第一条 为了加速我省草地(草山、草坡,下同)的开发和利用,加强草地的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畜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简称《草原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下同)人民政府要根据综合农业区划,确定本地区的草地范围,建立草地资源档案,制定草地畜牧业发展计划,逐步提高草地利用率。

  第三条 省、地(州、市)、县农牧业主管部门和乡(民族乡、镇,下同)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地管理工作,根据实际需要,逐步建立健全草地管理机构,加强草地管理和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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