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注] (2000年3月24日经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发布, 根据2004年5月28日发布的《贵州省部分地方性法规条款修改案》进行修正)
[律商网注]
根据《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森林条例》等四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 (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第22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8第13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贵州省森林条例(2004年修订)
2004年5月2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建设良好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保护、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林业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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