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2004年修订)

贵州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2004年修订)
  

[题注] (1994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5月28日发布的《贵州省部分地方性法规条款修改案》进行修正)


[律商网注]
根据《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程序的规定》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4第18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贵州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2004年修订)

2004年5月2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进一步繁荣技术市场,推进技术成果商品化,维护技术市场秩序,保护技术贸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贵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技术市场是指买、卖、中介各方在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中交换关系的总和。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贯彻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建立健全技术市场体系,支持和鼓励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技术贸易活动,引导和促进技术市场健康发展。
  技术贸易活动不受地域、行业、隶属关系和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第四条 从事技术贸易活动,应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技术贸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在本省行政区内从事技术贸易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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